1.以煤、天然气、石油及其产品等为原料的工艺生产装置的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根据其规模、火灾危险性等因素综合确定,且应为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泡沫灭火系统和固定冷却水系统等水灭火系统的设计流量之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石油化工厂工艺生产装置的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的有关规定;
(2) 石油天然气工程工艺生产装置的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的有关规定。
2. 甲、乙、丙类可燃液体储罐的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按最大罐组确定,并应按泡沫灭火系统设计流量、固定冷却水系统设计流量与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之和确定,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流量应按系统扑救储罐区一起火灾的固定式、半固定式或移动式泡沫混合液量及泡沫液混合比经计算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的有关规定;
(2) 固定冷却水系统设计流量应按着火罐与邻近罐最大设计流量经计算确定,固定式冷却水系统设计流量应按表2-1或表2-2规定的设计参数经计算确定。
表2.1 地上立式储罐冷却水系统的保护范围和喷水强度
注:(1) 当浮顶、内浮顶罐的浮盘采用易熔材料制作时,内浮顶罐的喷水强度应按固定顶罐计算;
(2) 当浮顶、内浮顶罐的浮盘为浅盘式时,内浮顶罐的喷水强度应按固定顶罐计算;
(3) 固定冷却水系统邻近罐应按实际冷却面积计算,但不应小于罐壁表面积的1/2:
(4) 距着火固定罐罐壁1.5倍着火罐直径范围内的邻近罐应设置冷却水系统,当邻近罐超过3个时,冷却水系统可按3个罐的设计流量计算;
(5) 除浮盘采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储罐外,当着火罐为浮顶、内浮顶罐时,距着火罐壁的净距离大于或等于0.4D的邻近罐可不设冷却水系统,D为着火油罐与相邻油罐两者中较大油罐的直径;距着火罐壁的净距离小于0.4D范围内的相邻油罐受火焰辐射热影响比较大的局部应设置冷却水系统,且所有相邻油罐的冷却水系统设计流量之和不应小于45L/s;
(6) 移动式冷却宜为室外消火栓或消防炮。
表2.2 卧式储罐、无覆土地下及半地下立式储罐冷却水系统的保护范围和喷水强度
项目 |
储罐 |
保护范围 |
喷水强度 |
移动式冷却 |
着火罐 |
罐壁表面积 |
0.10L/(s·m2) |
邻近罐 |
罐壁表面积的一半 |
0.10L/(s·m2) |
|
固定式冷却 |
着火罐 |
罐壁表面积 |
6.0L/(min·m2) |
邻近罐 |
罐壁表面积的一半 |
6.0L/(min·m2) |
注:(1) 当计算出的着火罐冷却水系统设计流量小于15L/s时,应采用15L/s;
(2) 着火罐直径与长度之和的一半范围内的邻近卧式罐应进行冷却;着火罐直径1.5倍范围内的邻近地下、半地下立式罐应冷却;
(3)当邻近储罐超过4个时,冷却水系统可按4个罐的设计流量计算;
(4) 当邻近罐采用不燃材料作绝热层时,其冷却水系统喷水强度可按本表减少50%,但设计流量不应小于7.5L/s;
(5) 无覆土半地下、地下卧式罐冷却水系统的保护范围和喷水强度应按本表地上卧式罐确定。
3 当储罐采用固定式冷却水系统时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2-3的规定,当采用移动式冷却水系统时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按表2-1或表2-2规定的设计参数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15L/s。
表2-3 甲、乙、丙类可燃液体地上立式储罐区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
单罐储存容积(m3) |
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L/s) |
W≤5000 |
15 |
5000<W≤30000 |
30 |
30000<W≤100000 |
45 |
W>100000 |
60 |
3. 甲、乙、丙类可燃液体地上立式储罐冷却水系统保护范围和喷水强度不应小于本规范表2-1的规定;卧式储罐、无覆土地下及半地下立式储罐冷却水系统保护范围和喷水强度不应小于本规范表2-2的规定;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按本规范第2条第3款的规定确定。
4. 覆土油罐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按最大单罐周长和喷水强度计算确定,喷水强度不应小于0.30L/(s·m);当计算设计流量小于15L/s时,应采用15L/s。
5. 液化烃罐区的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按最大罐组确定,并应按固定冷却水系统设计流量与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之和确定,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固定冷却水系统设计流量应按表5-1规定的设计参数经计算确定;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5-2的规定值;
(2) 当企业设有独立消防站,且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100m3时,可采用室外消火栓等移动式冷却水系统,其罐区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按表5-1的规定经计算确定,但不应低于100L/s。
表5-1 液化烃储罐固定冷却水系统设计流量
项目 |
储罐型式 |
保护范围 |
喷水强度[L/(min·m2)] |
|
全冷冻式 |
着 |
单防罐外壁为钢制 |
罐壁表面积 |
2.5 |
罐顶表面积 |
4.0 |
|||
双防罐、全防罐外壁为钢筋混凝土结构 |
- |
- |
||
邻近罐 |
罐壁表面积的1/2 |
2.5 |
||
全压力式及 |
着火罐 |
罐体表面积 |
9.0 |
|
邻近罐 |
罐体表面积的1/2 |
9.0 |
注:(1) 固定冷却水系统当采用水喷雾系统冷却时喷水强度应符合本规范要求,且系统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219的有关规定;
(2) 全冷冻式液化烃储罐,当双防罐、全防罐外壁为钢筋混凝土结构时,罐顶和罐壁的冷却水量可不计,但管道进出口等局部危险处应设置水喷雾系统冷却,供水强度不应小于20.0L/(min·m2);
(3) 距着火罐罐壁1.5倍着火罐直径范围内的邻近罐应计算冷却水系统,当邻近罐超过3个时,冷却水系统可按3个罐的设计流量计算;
(4) 当储罐采用固定消防水炮作为固定冷却设施时,其设计流量不宜小于水喷雾系统计算流量的1.3倍。
表5-2 液化烃罐区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
单罐储存容积(m3) |
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L/s) |
W≤100 |
15 |
100<W≤400 |
30 |
400<W≤650 |
45 |
650<W≤1000 |
60 |
W>1000 |
80 |
注:(1) 罐区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按罐组内最大单罐计;
(2) 当储罐区四周设固定消防水炮作为辅助冷却设施时,辅助冷却水设计流量不应小于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
6. 沸点低于45℃甲类液体压力球罐的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按本规范第5条中全压力式储罐的要求经计算确定。
7. 全压力式、半冷冻式和全冷冻式液氨储罐的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按本规范第5条中全压力式及半冷冻式储罐的要求经计算确定,但喷水强度应按不小于6.0L/(min·m2)计算,全冷冻式液氨储罐的冷却水系统设计流量应按全冷冻式液化烃储罐外壁为钢制单防罐的要求计算。
8. 空分站,可燃液体、液化烃的火车和汽车装卸栈台,变电站等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8的规定。当室外变压器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全保护时,其室外消火栓给水设计流量可按表8规定值的50%计算,但不应小于15L/s。
表8 空分站,可燃液体、液化烃的火车和汽车装卸栈台,
变电站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
名称 |
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L/s) |
|
空分站产氧气能力 |
3000<Q≤10000 |
15 |
10000<Q≤30000 |
30 |
|
30000<Q≤50000 |
45 |
|
Q>50000 |
60 |
|
专用可燃液体、液化烃的火车和汽车装卸栈台 |
60 |
|
变电站单台油浸变 |
5<W≤10 |
15 |
10<W≤50 |
20 |
|
W>50 |
30 |
注:当室外油浸变压器单台功率小于300MV·A,且周围无其他建筑物和生产生活给水时,可不设置室外消火栓。
9. 装卸油品码头的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按着火油船泡沫灭火设计流量、冷却水系统设计流量、隔离水幕系统设计流量和码头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之和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流量应按系统扑救着火油船一起火灾的泡沫混合液量及泡沫液混合比经计算确定,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保护范围和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表9-1的规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的有关规定;
表9-1 油船泡沫灭火系统混合液量的供给强度、保护范围和连续供给时间
项目 |
船型 |
保护范围 |
供给强度 |
连续供给时间 |
甲、乙类可燃液体油品码头 |
着火油船 |
设计船型最大油仓面积 |
8.0 |
40 |
丙类可燃液体油品码头 |
30 |
(2) 油船冷却水系统设计流量应按火灾时着火油舱冷却水保护范围内的油舱甲板面冷却用水量计算确定,冷却水系统保护范围、喷水强度和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表9-2的规定;
表9-2 油船冷却水系统的保护范围、喷水强度和火灾延续时间
项目 |
船型 |
保护范围 |
喷水强度 |
火灾延续时间 |
甲、乙类可燃液体油品一级码头 |
着火油船 |
着火油舱冷却范围内的油舱甲板面 |
2.5 |
6.0注2 |
甲、乙类可燃液体油品二、三级码头丙类可燃液体油品码头 |
4.0 |
注:(1) 当油船发生火灾时,陆上消防设备所提供的冷却油舱甲板面的冷却设计流量不应小于全部冷却水用量的50%;
(2) 当配备水上消防设施进行监护时,陆上消防设备冷却水供给时间可缩短至4h。
(3) 着火油船冷却范围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F——着火油船冷却面积(m2);
Bmax——最大船宽(m);
Lmax——最大船的最大舱纵向长度(m);
fmax——最大船的最大舱面积(m2)。
(4) 隔离水幕系统的设计流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喷水强度宜为1.0L/(s·m)~2.0L/(s·m);
2) 保护范围宜为装卸设备的两端各延伸5m,水幕喷射高度宜高于被保护对象1.50m;
3) 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1.0h,并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有关规定。
(5) 油品码头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9-3的规定。
表9-3 油品码头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
名称 |
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L/s) |
火灾延续时间(h) |
海港油品码头 |
45 |
6.0 |
河港油品码头 |
30 |
4.0 |
码头装卸区 |
20 |
2.0 |
10. 液化石油气船的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按着火罐与距着火罐1.5倍着火罐直径范围内罐组的冷却水系统设计流量与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之和确定;着火罐和邻近罐的冷却面积均应取设计船型最大储罐甲板以上部分的表面积,并不应小于储罐总表面积的1/2,着火罐冷却水喷水强度应为10.0L/(min·m2),邻近罐冷却水喷水强度应为5.0L/(min·m2);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本规范表9-3的规定。
11. 液化石油气加气站的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按固定冷却水系统设计流量与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之和确定,固定冷却水系统设计流量应按表11-1规定的设计参数经计算确定,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11-2的规定;当仅采用移动式冷却系统时,室外消火栓的设计流量应按表11-1规定的设计参数计算,且不应小于15L/s。
表11-1 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地上储罐冷却系统保护范围和喷水强度
项目 |
储罐 |
保护范围 |
喷水强度 |
移动式冷却 |
着火罐 |
罐壁表面积 |
0.15L(s·m2) |
邻近罐 |
罐壁表面积的1/2 |
0.15L(s·m2) |
|
固定式冷却 |
着火罐 |
罐壁表面积 |
9.0L/(min·m2) |
相关内容查看更多
暂无留言!
发表评论 |
评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