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符合下列规定之一时,应设置消防水池:
(1) 当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大时,市政给水管网或入户引入管不能满足室内、室外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2) 当采用一路消防供水或只有一条入户引入管,且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大于20L/s或建筑高度大于50m;
(3) 市政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小于建筑室内外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2. 消防水池有效容积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市政给水管网能保证室外消防给水设计流量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的要求;
(2) 当市政给水管网不能保证室外消防给水设计流量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和室外消防用水量不足部分之和的要求。
3. 消防水池进水管应根据其有效容积和补水时间确定,补水时间不宜大于48h,但当消防水池有效总容积大于2000m3时,不应大于96h。消防水池进水管管径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DN100。
4. 当消防水池采用两路消防供水且在火灾情况下连续补水能满足消防要求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根据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100m3。当仅设有消火栓系统时不应小于50m3。
5. 火灾时消防水池连续补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水池应采用两路消防给水;
(2) 火灾延续时间内的连续补水流量应按消防水池最不利进水管供水量计算,并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qf——火灾时消防水池的补水流量(m3/h);
A——消防水池进水管断面面积(m2);
v——管道内水的平均流速(m/s)。
(3) 消防水池进水管管径和流量应根据市政给水管网或其他给水管网的压力、入户引入管管径、消防水池进水管管径,以及火灾时其他用水量等经水力计算确定,当计算条件不具备时,给水管的平均流速不宜大于1.5m/s。
6. 消防水池的总蓄水有效容积大于500m3时,宜设两格能独立使用的消防水池;当大于1000m3时,应设置能独立使用的两座消防水池。每格(或座)消防水池应设置独立的出水管,并应设置满足最低有效水位的连通管,且其管径应能满足消防给水设计流量的要求。
7. 储存室外消防用水的消防水池或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水池应设置取水口(井),且吸水高度不应大于6.0m;
(2) 取水口(井)与建筑物(水泵房除外)的距离不宜小于15m;
(3) 取水口(井)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等构筑物的距离不宜小于40m;
(4) 取水口(井)与液化石油气储罐的距离不宜小于60m,当采取防止辐射热保护措施时,可为40m。
8. 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共用的水池,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量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9. 消防水池的出水、排水和水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水池的出水管应保证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能被全部利用;
(2) 消防水池应设置就地水位显示装置,并应在消防控制中心或值班室等地点设置显示消防水池水位的装置,同时应有最高和最低报警水位;
(3) 消防水池应设置溢流水管和排水设施,并应采用间接排水。
10. 消防水池的通气管和呼吸管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水池应设置通气管;
(2) 消防水池通气管、呼吸管和溢流水管等应采取防止虫鼠等进入消防水池的技术措施。
11. 高位消防水池的最低有效水位应能满足其所服务的水灭火设施所需的工作压力和流量,且其有效容积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所需消防用水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位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出水、排水和水位,应符合本规范第8条和第9条的规定;
(2) 高位消防水池的通气管和呼吸管等应符合本规范第10条的规定;
(3) 除可一路消防供水的建筑物外,向高位消防水池供水的给水管不应少于两条;
(4) 当高层民用建筑采用高位消防水池供水的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时,高位消防水池储存室内消防用水量确有困难,但火灾时补水可靠,其总有效容积不应小于室内消防用水量的50%;
(5) 高层民用建筑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高位消防水池总有效容积大于200m3时,宜设置蓄水有效容积相等且可独立使用的两格;当建筑高度大于100m时应设置独立的两座。每格或座应有一条独立的出水管向消防给水系统供水;
(6) 高位消防水池设置在建筑物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并应设甲级防火门;且消防水池及其支承框架与建筑构件应连接牢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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