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 一般规定
9.1.1 设有消防给水系统的建设工程宜采取消防排水措施。
9.1.2 排水措施应满足财产和消防设施安全,以及系统调试和日常维护管理等安全和功能的需要。
9.2 消防排水
9.2.1 下列建筑物和场所应采取消防排水措施:
1 消防水泵房;
2 设有消防给水系统的地下室;
3 消防电梯的井底;
4 仓库。
9.2.2 室内消防排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消防排水宜排入室外雨水管道;
2 当存有少量可燃液体时,排水管道应设置水封,并宜间接排入室外污水管道;
3 地下室的消防排水设施宜与地下室其他地面废水排水设施共用。
9.2.3 消防电梯的井底排水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水泵集水井的有效容量不应小于2.00m3;
2 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10L/s。
9.2.4 室内消防排水设施应采取防止倒灌的技术措施。
9.3 测试排水
9.3.1 消防给水系统试验装置处应设置专用排水设施,排水管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水灭火系统末端试水装置处的排水立管管径,应根据末端试水装置的泄流量确定,并不宜小于DN75;
2 报警阀处的排水立管宜为DN100;
3 减压阀处的压力试验排水管道直径应根据减压阀流量确定,但不应小于DN100。
9.3.2 试验排水可回收部分宜排入专用消防水池循环再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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